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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加强学生课外读物进校园管理的规定

关于加强学生课外读物进校园管理的规定

为丰富学生阅读内容,拓展阅读活动,规范课外读物进校园管理,防止问题读物进入校园,充分发挥课外读物育人功能,按照教育部《中小学生课外读物进校园管理办法》,就加强学生课外读物进校园管理制定如下规定。

  第一条  本规定所称的课外读物是指教材和教辅之外的、进入校园供学生阅读的正式出版物(含数字出版产品)。

  第二条  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做好课外读物推荐和管理工作。

  第三条  学校课外读物推荐工作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,坚持以下原则:

  方向性。坚持育人为本,严把政治关,严格审视课外读物价值取向,助力学生成为有理想、有本领、有担当的时代新人。

  全面性。坚并举,着眼于学生全面发展,围绕核心素养,紧密联系学生思想、学习、生活实际,满足学生德育、智育、体育、美育和劳动教育等方面的阅读需要,全面发展素质教育。

适宜性。符合学生认知发展水平,满足不同学段学生学习需求和阅读兴趣。

多样性。兼顾课外读物的学科、体裁、题材、国别、风格、表现形式,贯通古今中外。

  适度性。学校和教师根据教育教学需要推荐的课外读物,严格把关、控制数量。

  第四条  保证进校园课外读物要符合以下基本标准:

  主题鲜明。体现主旋律,引领新风尚,重点宣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,传承红色基因,弘扬民族精神、时代精神、科学精神,彰显家国情怀、社会关爱、人格修养,开拓国际视野,涵养法治意识。

  内容积极。选材积极向上,反映经济社会发展新成就、科学技术新进展,以及人类文明优秀成果,具有较高人文、社会、科学、艺术等方面价值。选文作者历史评价正面,有良好的社会形象。

  可读性强。文字优美,表达流畅,深入浅出,具有一定的启发性、趣味性。

  启智增慧。能够激发学生的好奇心、想象力、创造力,增长知识见识,提升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,增强综合素质。

  第五条  违反《出版管理条例》有关规定,或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得推荐或选用为学生课外读物:

  (一)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,污蔑、丑化党和国家领导人、英模人物,戏说党史、国史、军史的;

  (二)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,有反华、辱华、丑华内容的;

  (三)泄露国家秘密、危害国家安全的;

  (四)危害国家统一、主权和领土完整的;

  (五)存在违反宗教政策的内容,宣扬宗教教理、教义和教规的;

  (六)存在违反民族政策的内容,煽动民族仇恨、民族歧视,破坏民族团结,或者不尊重民族风俗、习惯的;

  (七)宣扬个人主义、新自由主义、历史虚无主义等错误观点,存在崇洋媚外思想倾向的;

  (八)存在低俗媚俗庸俗等不良倾向,格调低下、思想不健康,宣扬超自然力、神秘主义和鬼神迷信,存在淫秽、色情、暴力、邪教、赌博、毒品、引诱自杀、教唆犯罪等价值导向问题的;

  (九)侮辱或者诽谤他人,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;

  (十)存在科学性错误的;

  (十一)存在违规植入商业广告或变相商业广告及不当链接,违规使教育部推新课标指等字样的;

  (十二)其他有违公序良俗、道德标准、法律法规等,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。

  第六条  学校是进校园课外读物推荐责任主体,负责组织本校课外读物的遴选、审核工作。

第七条  学校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进校园课外读物推荐。推荐程序包括初选、评议、确认、备案等环节。学校组织行政管理人员、任课教师和图书馆管理人员提出初选目录;学科组负责审读,对选自国家批准的推荐目录中的读物,重点评议适宜性,对其他读物按推荐原则、标准、要求全面把关,提出评议意见;学校组织专门小组负责审核把关,统筹数量种类,确认推荐结果,公示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。

   唐春官校长

副组长 李红副校长

   教技主任、各科教研组长、备课组长、班主任

 

  第八条  进校园课外读物推荐目录向学生家长公开,坚持自愿购买原则,禁止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购买课外读物,不得组织统一购买。

  对家长自主购买推荐目录之外的课外读物,学校做好指导工作。

  学校图书馆购买课外读物按照《中小学图书馆(室)规程》有关规定执行。

  第九条  加强其他渠道进校园课外读物的管理。

  学校和个人不得在校园内通过举办讲座、培训等活动销售课外读物。

  学校明确受捐赠课外读物来源,进行审核把关,明确价值取向和适宜性把关要求。

第十条  学校大力倡导学生爱读书、读好书、善读书,6处开放性阅读书吧,建设办公室、班级和家三位图书,每学期开展亲子阅读节,优化校园阅读环境,推动书香校园建设。注重开展形式多样的阅读活动,提高学生阅读兴趣,培养良好阅读习惯。发挥家长在学生课外阅读中的积极作用,营造家校协同育人的良好氛围。建立阅读激励机制,学校将采用适当的形式表彰阅读活动表现突出的师生。

  第十一条  建立监督检查机制。学校将加强对学生携带进入校园读物的管理,发现问题读物及时予以有效处置,消除不良影响。

  第十二条  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,依纪依法移交相应主管部门处理。

  (一)进校园课外读物未按规定程序组织推荐的;

  (二)进校园课外读物不符合本规定原则、标准、要求的;

  (三)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购买课外读物的;

(四)接受请托、牟取不正当利益的;

 

昆山市新镇中心小学校

20219

2021年9月18日 14:2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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